深圳積分入戶的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個政策對于想要在深圳落戶的人們來說,是一次歷史性的機遇。根據深圳市公安局出臺的規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利用其在深圳所累計的積分完成落戶,其中最重要的條件之一是個人納稅情況。本文將對深圳積分入戶的納稅條件進行詳細的介紹和解讀,以幫助有意向在深圳落戶的申請人更好地了解相關信息。
一、申請條件
深圳積分入戶納稅條件的首要條件是申請人最近三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的累計值。根據深圳市公安局的規定,有以下四種身份和納稅條件可以達到申請的標準:
1.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所有人,或以本人投資份額占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分攤企業納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
3.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4.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累計24萬元以上的在深圳合法就業個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身份和納稅條件都需要滿足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的要求,也就是說申請人需要在過去三年的時間內達到以上條件。如果申請人最近三年內的納稅額不足以上標準,那么將只能通過積分入戶的方式來完成落戶。
二、年齡限制
除了納稅條件,申請人的年齡也是首要條件之一。根據深圳市公安局的規定,申請人的年齡不得超過50周歲,如果其納稅額超過規定的標準的話,那么年齡限制可以放寬至55周歲以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之前的政策中,年齡限制是不得超過40周歲。所以,這是相對而言比較寬松的政策。
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要求
如果申請人所在的戶口登記機關與其工作單位相同,并且其在財務往來中代為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具體來說,需要提供所在單位開具的非在編且同意戶口遷出的證明,或變更戶口簿“服務處所”信息。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申請人是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部、委、辦、局)工作人員,那么需要提供符合規定的非在編證明。
四、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作為公民,遵守法律法規是每個人都應該遵循的基本要求。對于想要申請積分落戶的人來說,沒有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也是必要的條件。
總之,深圳積分入戶的納稅條件是比較苛刻的,只有達到一定的納稅額才能夠直接進行落戶申請。而根據深圳市公安局的規定,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落戶的申請還需要通過其他的審核手續。這些手續可能包括個人積分排名、政策調整等等。如果申請人的積分不足以直接完成落戶的要求,那么他們可以通過深圳市公安局的積分入戶系統進行積分排隊。在積分系統開放之前,申請人可以先進行積分充值,以提高自己的排名,或者選擇聯合代表深圳安家保等專業公司進行落戶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