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積分入戶申請納稅證明的時限規定及注意事項
自2019年2月22日起,深圳市實施新的戶籍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非深圳戶籍人士通過積分入戶的方式獲得深圳戶籍。根據政策規定,要申請積分入戶,需要提供納稅證明。申請人的納稅證明需要滿足一定的規定和時限。本文將會對深圳積分入戶申請納稅證明的時限規定及注意事項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納稅證明的時限規定
1. 最長時間:申請人的納稅證明的有效期不能超過6個月,即在申請申請之前6個月內必須有納稅記錄;
2. 最早時間:積分入戶申請人的納稅證明的最早時間應為3年前,并且不能超過6個月;
3. 累計時間:在滿足上述規定的前提下,積分入戶申請人需要提供連續三年的納稅證明;
4. 納稅額度:申請人的納稅額應達到政策規定的標準。
二、符合條件的納稅人
以下是符合深圳戶籍政策規定、可以申請納稅證明的申請人:
1. 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 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所有人,或以本人投資份額占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分攤企業納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
3. 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4. 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累計24萬元以上的在深圳合法就業個人。
除合法就業個人外,其他申請人須最近連續3年在同一企業(即同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
三、注意事項
1. 年齡限制:申請人的年齡不能超過50周歲。納稅額超過規定1倍以上的,遷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以下(不包含55周歲);
2. 工作單位:如果申請人的戶口簿“服務處所”欄反映申請人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部、委、辦、局)工作人員,需要收取所在單位開具的非在編且同意戶口遷出的證明,或變更戶口簿“服務處所”信息;
3. 無不良記錄:申請人需要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4. 積分足夠的申請人:如果申請人的積分不夠或者需要辦理落戶,可以聯系深圳安家保等專業代辦公司。
總之,深圳市積分入戶的政策是滿足一定條件后方可申請入戶。其中之一的條件就是申請人需要提供納稅證明。此外,申請人還需要符合一些其他的條件。如果申請人不能符合條件,可以通過積分入戶的方式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