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的積分落戶政策,在市民中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熱議。這項政策使得落戶深圳不再是憑借親屬關系和工作機會,更多地考慮了申請人的貢獻和納稅情況。其中,納稅額成為劃定落戶資格的重要指標之一。那么,深圳積分落戶所需納稅額具體是多少呢?下面本文將詳細解析。
首先,根據深圳市政府公布的積分落戶政策規定,申請人必須在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達到相應的要求。要求主要分為四類:
第一類,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第二類,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所有人,或以本人投資份額占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分攤企業納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
第三類,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第四類,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累計24萬元以上的在深圳合法就業個人。
需要說明的是,除了“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這個共同條件外,各類申請人的具體納稅額要求是不同的。而“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是指自申請年度所在年開始,向前連續三個納稅年度的納稅額之和。
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申請人只能通過積分系統入戶。而積分系統的開放時間,則需要等待政府的進一步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的年齡也是落戶資格的一個重要因素。按照規定,年齡不超過50周歲的申請人,不僅可以享有落戶政策,而且遷戶時還可以放寬到55周歲以下(不包含55周歲),對于年齡較大的申請人而言,也是一種非常大的優惠。
此外,對于一些特殊情況的申請人,落戶政策還有一些額外要求。例如,如果申請人戶口簿“服務處所”欄反映申請人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部、委、辦、局)工作人員,需要收取所在單位開具的非在編且同意戶口遷出的證明,或者變更戶口簿“服務處所”信息。在申請落戶時,還需要申請人不存在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總的來說,深圳積分落戶政策,充分考慮了納稅貢獻這一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一個進一步融入深圳社會的方式。然而,作為新政策的落地,要求較為具體,對于申請人來說,需要盡早了解自己在稅務方面的情況,并根據自身條件提前做好準備。對于沒有條件達到納稅額要求的人來說,則要通過積分系統實現落戶,或尋求專業的代辦機構進行落戶申請。